第一條 為規范我縣建筑市場秩序和建筑企業行為,健全建筑企業信用管理體系,建立具有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的市場信用體系,促進企業及執業人員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八項規定(試行)》等四個規定的通知》(建市[2015]3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企業及從業人員(含進入本縣承包工程的外地企業及從業人員),重點監管建筑施工企業,其他企業如地勘、設計、工程監理、招標代理機構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三條 縣住建局負責全縣建筑市場誠信行為的信息采集、錄入、審核、公布工作??h住建局建管股負責工程監理企業、建筑業企業、執業人員信息的采集、提交審核及各類信息匯總、公布工作,同時負責涉及到信息的申訴、案件的復議、行政訴訟的審查、應訴工作;縣質監站負責各類企業及執業人員涉及工程質量方面信息的采集、提交審核工作縣安監站負責各類企業及執業人員涉及工程安全方面信息的采集、提交審核工作;各建設單位門負責本轄區信息的采集、記錄、審核、匯總、上報工作,并于每季度初5日內前將上季度查處及信息采集情況上報登記進行更新。
(一)建筑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發現,從我縣建筑企業“誠信平臺”移出
1、有轉包、違法分包違法行為的;
2、有掛靠行為的施工單位或個人;
3、有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4、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或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
5、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的;
6、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7、不按照招標文件及中標人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義務,情節嚴重的;
8、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示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
9、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10、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11、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12、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13、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或逾期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接受轉讓的;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14、惡意拖欠或克扣勞動者工資,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10人以上集體上訪、越級上訪或極端討薪事件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條 “誠信名單”的認定和發布:在建筑市場責任主體及從業人員恪守誠信、獲得良好行為記錄的前提下,符合以下條件的列入萬年縣建筑市場誠信行為發布名單。
1、本縣建筑企業(本地建筑企業界定標準: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注冊地址均在萬年縣行政區域內)。
2、不在萬年縣注冊的外地建筑企業,要在萬年縣內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固定的辦公人員,才符合“誠信名單”的登記條件。
“誠信名單”確定后,本縣新注冊企業提交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給萬年縣住建局核查,核查通過后按要求進行公示,公示結束后可入選“誠信名單”。
第五條“誠信名單”作為對企業及執業人員市場行為實施動態監管的主要手段,作為市場準入和清出的重要依據。其記錄的內容將作為企業在項目投標、資質監管、信用評價、評先評優等方面的重要憑證和依據。
縣住建局負責我縣承接房建、市政項目的施工單位進行細化考核,總分為400分(詳見考核表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對168分<考核分≤196分的企業,退出萬年縣“誠信名單”,一年內不得參與我縣限額以下項目相關活動;對考核分≤168分的企業,退出萬年縣“誠信名單”,一年內不得參與我縣各類建筑活動。
第六條 建筑市場誠信行為“誠信名單”原則上每季度公布一次,通過萬年縣政務服務網及縣行政服務中心顯示屏向社會發布。
第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如上級國家機關有新規定的,修訂后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