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年縣房管局介紹商品房交易合同登記備案是否等同于預告登記
編輯時間:2015/10/16 11:56:02 點擊數:次
2007年10月,M公司與姜某簽訂了某小區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辦理了交易合同備案登記。
同年10月25日,姜某以M公司作為保證人,向銀行借款300萬元,付清房款。
2008年10月,M公司將初始登記證明交給姜某,但姜某一直未過戶。
2008年12月,因姜某與郭某借貸糾紛案,一審法院對上述房屋進行了預查封。
2010年2月,M公司因姜某未能償還銀行貸款,就預售合同向市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解除了M公司與姜某的房屋預售合同。
在郭某申請一審法院執行上述房屋過程中,M公司提出執行異議,并主張訟爭房屋的所有權。
疑 問
①商品房交易合同登記備案是否等同于預告登記?
②預查封是否具有否定之后做出的解除預售合同仲裁裁決效力?
解 析
商品房交易合同登記備案和預告登記是兩項不同的法律制度。
《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2008年建設部頒布的《房屋登記辦法》第67條至73條規定了房屋預告登記的范圍和有關要求。
另外,《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和《土地登記辦法》等法規和規章中也對預告登記作了相應規定。
只有符合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后,才能從法律意義上完成預告登記行為并產生相應法律效力。該制度具有權利保全、順位等效力,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項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商品房交易合同登記備案是一項行政管理措施。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商品房交易合同備案登記后,對合同雙方形成的是一種行政管理上的義務,而非不動產權利變動的影響。
本案中,涉案房屋未依法辦理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初始登記完成后也未辦理轉移登記,只是辦理了交易合同登記備案。本案中,二審法院認為:M公司取得初始登記后,將涉案房屋權屬登記資料交給姜某,姜某一直未辦理產權證,故涉案房屋產權未發生物權變動。
本案中,一審法院雖然對涉案房屋進行了預查封,但是,預查封是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尚未登記、將來可能會登記的不動產權利進行的一種預先限制性措施,只有在登記機關正式辦理登記后,才轉為正式查封。因此,預查封并不能限制商品房預售合同不能履行時的依法解除。所以,本案中的預查封行為實施雖然在仲裁之前,但不能否定仲裁裁決的效力,在仲裁委員會解除訟爭房屋預售合同的裁決生效后,預查封便失去了對象。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判決如下:
M公司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權;停止對涉案房屋的執行并解除查封。本案進一步明確了房屋交易合同備案不能代替預告登記,從依法保護不動產權益和降低交易風險的角度來,及時辦理房屋預告登記仍然是必要的。